第四章 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需要和自身财力,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健全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支援工作保障、激励机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产业园区建设,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农技畜牧、林业草原等人才培训、培养力度。
第四十三条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项目、文化、城乡融合等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园区规划,加大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农产品现代化流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稳定增加群众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统筹做好乡村发展规划,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绿色产业,加大地理标志知识普及力度,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
支持特色民族村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均等化金融信贷服务,支持城乡各民族公民就业创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项目布局中,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积极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青藏高原和黄河、长江流域以及其他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教育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学校整体建设布局,加大经费投入和改扩建进度,确保教育资源增容提质,确保各民族学生接受优质均衡的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民族自治地方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在民族自治地方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职业技术学校的本、专科建设,加快建设现代教育体系;完善寄宿制学校建设,建立适应学生成长的营养餐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全域旅游,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增进各族群众民生福祉。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农村牧区、高原山区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时代特征和促进民族团结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资源,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需求,采取措施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全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络,完善基层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保障机制。
全面普及妇女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妇儿保健、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医药文献发掘整理与系统研究,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民族特色医药传承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民族医药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健全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支援工作保障、激励机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产业园区建设,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农技畜牧、林业草原等人才培训、培养力度。
第四十三条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项目、文化、城乡融合等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园区规划,加大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农产品现代化流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稳定增加群众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统筹做好乡村发展规划,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绿色产业,加大地理标志知识普及力度,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
支持特色民族村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均等化金融信贷服务,支持城乡各民族公民就业创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项目布局中,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积极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青藏高原和黄河、长江流域以及其他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教育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学校整体建设布局,加大经费投入和改扩建进度,确保教育资源增容提质,确保各民族学生接受优质均衡的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民族自治地方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在民族自治地方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职业技术学校的本、专科建设,加快建设现代教育体系;完善寄宿制学校建设,建立适应学生成长的营养餐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全域旅游,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增进各族群众民生福祉。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农村牧区、高原山区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时代特征和促进民族团结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资源,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需求,采取措施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全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络,完善基层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保障机制。
全面普及妇女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妇儿保健、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医药文献发掘整理与系统研究,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民族特色医药传承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民族医药服务水平。